(2009)杭建商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建德市××电工器材××责任公司与浙江××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电工器材××责任公司,浙江××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39-2号原告建德市××电工器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下塘村(科技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方××。被告浙江××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古城街道××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电工器材××责任公司与被告浙江××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于2008年12月25日依法冻结了被告浙江××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6125元。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也已履行还款义务,故对被告所冻结的银行存款予以解除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浙江××厂(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6125元的冻结。审判员 俞 颖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赖佳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