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裘×与嵊州市××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嵊州市××东××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297号原告:裘×。被告:嵊州市××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街道××村。法定代表人:刘××。本院在审理原告裘×与被告嵊州市××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裘×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春燕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 群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