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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裘×与嵊州市××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嵊州市××东××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297号原告:裘×。被告:嵊州市××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街道××村。法定代表人:刘××。本院在审理原告裘×与被告嵊州市××东××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裘×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春燕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 群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