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二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裴宗权与万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宗权,万军,童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二初字第198号原告裴宗权,西安利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青松,男,195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万军,陕西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工。第三人童松,财经学院退休工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宗权与被告万军、第三人童松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裴宗权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裴宗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宗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2元减半收取,566元由原告裴宗权负担。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习小玲代理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颖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