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718号原告吴××。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以双方账目已结清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