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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718号原告吴××。被告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以双方账目已结清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员  刘介龙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