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上海正××阀门制××司与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正××阀门制××司,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44号原告:上海正××阀门制××司,黄渡镇××号。法定代表人:赵××。委托代理人:汪××。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街道××房××楼。法定代表人:胡××。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正××阀门制××司与被告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正××阀门制××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上海正××阀门制××司负担。审 判 员 奚红英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