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商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担保有限公司与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担保有限公司,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商初字第160号原告:杭州××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教工路××楼。被告: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担保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田梅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梁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