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缙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137号原告:张××。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8元,减半收取684元,保全费800元,均由原告张××负担。审 判 员 廖志灿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杜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