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丽缙商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137号原告:张××。被告:吴××。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对被告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8元,减半收取684元,保全费800元,均由原告张××负担。审 判 员 廖志灿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杜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