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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与胡甲、胡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胡甲,胡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267号原告董××。委托代理人卓××。被告胡甲。被告胡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胡甲、胡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薛箴言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