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董××与胡甲、胡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胡甲,胡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267号原告董××。委托代理人卓××。被告胡甲。被告胡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胡甲、胡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薛箴言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