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与杨××、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杨××,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133号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山中路××号。代表人:何××。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杨××。被告: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临海支行为与被告杨××、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临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4元,减半收取51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有限公司临海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王和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常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