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茅××与陈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陈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64号原告: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被告:陈甲。原告茅××与被告陈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茅××起诉称:2007年7月开始,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2007年10月16日,被告共欠原告借款216000元,被告于该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所欠借款在2007年10月底前归还80000元,余款在二个月内还清。但被告至今仍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16000元。经本院查询公安局户籍登记,余姚市低塘街道黄清堰村无“陈甲”该人,经与原告核实,其称被告姓名应为“陈乙”。故本案原告起诉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家娓审 判 员 高立群代理审判员 欧善威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俞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