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与王××、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王××,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388号原告:叶×。被告:王××。被告:尤××。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为与被告王××、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尤××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王××、尤××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绿芬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仇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