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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民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民初字第754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李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小军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向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