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虞商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专用风××司、上××专用风××司为与被告宜兴市××××公司与宜兴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专用风××司,上××专用风××司为与被告宜兴市××××公司,宜兴市××××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307号原告上××专用风××司。法定代表人曹××。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宜兴市××××公司。原告上××专用风××司为与被告宜兴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专用风××司诉称,2005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合同金额63500元。现原告已按约履行完毕,但被告尚有货款13500元未付。原告经催讨未果,遂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35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宜兴市××××公司已于2006年9月19日工商变更登记为江苏富源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专用风××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校军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宣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