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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丽商终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丽水市××皮××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上××司与丽水市××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丽水市××皮××有限公司,丽水市××皮××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上××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浙丽商终字第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丽水市××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水××工业园区××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司。××枫泾镇××北堍××号。法定代表人:赵××。委托代理人:周××。上诉人丽水市××皮××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08)莲民初字第2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蔚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魏凯、代理审判员金红萍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9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杜××、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8月22日和2007年8月24日,经刘某某联系,原告向被告提供价值48739元的化工原料3101湿气固化产品,货物经被告入库并出具了入库单。2007年11月13日,上述货款由刘某领取后交给刘某某。2008年7月和8月,原告分别向刘某某和被告讨要货款,均无果。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持有的被告出具的入库单可确认本案所涉货物是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原、被告为本案所涉买卖关系之双方。被告抗辩其未向原告购买货物以及原告与刘某某为行纪合同关系、被告系向刘某某购买货物,但被告举证不充分,其证据尚不足以对抗原告持有的入库单,故对被告该抗辩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在购买货物后,理应及时向供货方支付货款,但被告在交易中未尽到审慎之义务,将货款支付给买卖联系人,造成原告无法收到货款,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原告诉请合理合法,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1、被告丽水市××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上××司货款48739元;2、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由被告丽水市××皮××有限公司负担。丽水市××皮××有限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于2007年8月两次向刘某某购买3101湿气固化商品,刘某某指示车辆送货到上诉人本厂,本厂出具入库单交驾驶员。2007年11月13日刘某某指示刘某到本厂领取货款。买卖过程中被上诉人从未与上诉人联系,一年后,被上诉人莫名其妙要求上诉人付款。上诉人认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之间无论是买卖关系、行纪合同关系还是委托关系,均不应由上诉人承担二次付款责任。请求: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上××司答辩称:上诉人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全部都是不符合事实的,所谓的被上诉人与刘某某之间的几种关系都是不存在的,货物是被上诉人提供给上诉人的,刘某某在本案中,仅仅是中间的介绍人,被上诉人并没有委托刘某某向上诉人收取货款,这个责任应由上诉人承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因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持有的上诉人出具的入库单和上诉人持有的领款凭证上注明的单位均为“博望化工”,两者之间形成相对应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足以使本院形成该买卖合同相对方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信。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提供货物,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上诉人也应向被上诉人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上诉人称其是向刘某某购买商品并已付清货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作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并出具了注明领款单位为“博望化工”的领款凭证,但在支付货款时,在刘某某没有出示博望化工授权其代为领取货款手续的情况下,让其业务员刘某领走货款,没有尽到合理的谨慎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丽水市××皮××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蔚强审 判 员  魏 凯代理审判员  金红萍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