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司与浙江靓××羊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司,浙江靓××羊绒××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370号原告:浙江××司。住所地:桐乡市××毛××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张甲、周×。被告:浙江靓××羊绒××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发展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司诉被告浙江靓××羊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3元减半收取130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邹 丹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