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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姜××与陈××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陈××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493号原告:姜××。委托代理人:杨××。委托代理人:马××。被告:陈××。原告姜××与被告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忠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姜××起诉称:要求被告即时对其保证的债务13000元某担保证清偿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的被告陈××,余姚市小曹娥镇这海村没有陈××该村民,原告起诉的被告住址不明,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忠  员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佳萍(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