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诸商初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张××、周××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张××,周××,浙江××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52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诸暨市××街道××号。负责人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被告张××。被告周××。被告浙江××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大道××园(华顺大厦13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张××、被告周××、被告浙江××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0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两被告张××已还清逾期借款本金和利息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36元,依法减半收取166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审判员 魏志诚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叶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