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与浙江××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浙江××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526号原告王××。被告浙江××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工业区××江路。法定代表人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浙江××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锡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文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