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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与浙江××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浙江××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526号原告王××。被告浙江××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工业区××江路。法定代表人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浙江××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锡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文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