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黄××、王××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黄××,王××,绍兴××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0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中路××号。负责人吕××。被告黄××。被告王××。被告绍兴××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商城东区301、302室。法定代表人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诉被告黄××、王××、绍兴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2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5元,减半收取1853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3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信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