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越商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黄××、王××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黄××,王××,绍兴××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0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中路××号。负责人吕××。被告黄××。被告王××。被告绍兴××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商城东区301、302室。法定代表人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诉被告黄××、王××、绍兴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2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5元,减半收取1853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3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信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