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麟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丁志益与陕西麒麟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某,陕西麒麟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麟执字第56-1号申请人丁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陕西麒麟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该公司董事长。丁某某与陕西麒麟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06)麟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丁某某于200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陕西省麒麟制药有限公司财产已被陕西省金麒麟药业公司申请查封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陕西麒麟制药有限公司所有的综合车间一栋(房产编号为18号),四层办公楼一栋(房产编号为14号),空调机房(房产编号为15号)及其所属的土地使用权(面积5552.6平方米)予以轮候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养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