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沈甲、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沈甲,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326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沈乙。被告:沈甲。被告: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沈甲、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洪 权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勤(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