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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桐军与朱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桐军,朱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348号原告:朱桐军,农民,市龙山镇格山村。委托代理人:周玉洁(特别授权),。被告:朱泽军,农民,市龙山镇桥下三村龙川大街7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桐军与被告朱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桐军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桐军撤回起诉。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2400元,应收取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朱桐军负担。审 判 员 王胄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琦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