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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桐商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罗×与岑××、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岑××,方××,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桐商初字第429号原告罗×。被告岑××。被告方××。被告袁××。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岑××、方××、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罗×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陆如有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