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512号原告刘××。被告洪××。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苾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栩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