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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五洋建××团股××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五洋建××团股××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392号原告:浙江××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街××号。法定代表人:赵××。委托代理人:申屠××。被告:五洋建××团股××司。。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五洋建××团股××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意向为由,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73元减半收取598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士益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