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桐商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五洋建××团股××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五洋建××团股××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392号原告:浙江××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街××号。法定代表人:赵××。委托代理人:申屠××。被告:五洋建××团股××司。。法定代表人: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五洋建××团股××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意向为由,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973元减半收取598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士益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