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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海宁××闳晟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复合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闳晟海绵制品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复合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229号原告:海宁××闳晟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郑×。被告:张家港市××复合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前村。法定代表人:陆××。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闳晟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复合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闳晟海绵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45元,减半收取772.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40元,合计1512.50元,由原告海宁××闳晟海绵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群新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