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宣×、陶××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宣×,陈××,陶××,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商终立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原审被告陶××。原审被告赵××。上诉人宣×与被上诉人陈××、原审被告陶××、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08)虞民二初字第1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某某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蒋丽萍审 判 员 陆卫东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章卫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