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三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惠悌与西安亚建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金花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惠悌,西安亚建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金花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三初字第221号原告王惠悌。委托代理人胡瑜昂,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亚建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草堂旅游度假区内。法定代表人秦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春暖、郗华莉,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金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三路。法定代表人吴一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春暖、郗华莉,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惠悌与被告西安亚建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金花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惠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牛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