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与曹××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曹××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681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法诉被告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法)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权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陆秋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