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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德清县××龙××建筑材料厂与上海市××股××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清县××龙××建筑材料厂,上海市××股××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267号原告德清县××龙××建筑材料厂,住所地德清县××龙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被告上海市××股××司。法定代表人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龙××建筑材料厂与被告上海市××股××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清县××龙××建筑材料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47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人民币995元,由原告德清县××龙××建筑材料厂负担。审 判 员 曹艳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朱淑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267-1号原告德清县××龙××建筑材料厂,住所地德清县××龙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被告上海市××股××司,住所地上海市淮海中路125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清县××龙××建筑材料厂与被告上海市××股××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清县××龙××建筑材料厂于2009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上海市××股××司所有的存款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德清县××龙××建筑材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告上海市××股××司所有的存款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曹艳芳二00九年一月十二日代书记员朱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