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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商初字第254-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与湖州××××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湖州××××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254-2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湖州××××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新村××室(注册号330521000017774)。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湖州××××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2月16日,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州××××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州××××担保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湖州××××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037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合计人民币6857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沈晓忠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月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