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254-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与湖州××××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湖州××××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254-2号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湖州××××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新村××室(注册号330521000017774)。法定代表人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湖州××××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09年2月16日,以原、被告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州××××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州××××担保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湖州××××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037元,财产保全费2820元,合计人民币6857元,由原告王××负担。审判员 沈晓忠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月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