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淳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方彩全与张前富、方国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彩全,张前富,方国妹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淳民初字第43号原告:方彩全。委托代理人:方红游。委托代理人:吴文书。被告:张前富。被告:方国妹。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邱永生。原告方彩全诉被告张前富、方国妹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彩全的委托代理人方红游、吴文书,被告张前富、方国妹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邱永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因建新房,于2008年9月14日叫原告之子方小牛去做事,方小牛经被告亲自去叫才去。方小牛给被告建房拉砖块,报酬是每天35元。方小牛在从事二被告雇佣的用车推砖块过程中,因道路比较窄,且是下坡和转弯,被告家砖工催的比较紧,车翻到路边沟里,造成方小牛坠落,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方小牛的丧葬费、抢救治疗费(方小牛本人的农保卡已在医院报销一部分),二被告已直接支付给相关单位。原告认为方小牛系在从事二被告的雇佣活动中发生事故死亡,二被告作为雇主,对雇员所受的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使方小牛系帮工,被告作为被帮工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方小牛死亡的各项损失合计216699.56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65300元、近亲属办理丧事的误工费462.9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936.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诉请,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户口簿1份(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欲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及方小牛死亡各项损失赔偿的依据。2、淳安县安阳乡桐川村村委会证明原件1份,欲证明2008年9月14日,方小牛在从事被告家建新房的雇佣活动中,坠落受伤并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3、死亡证明书原件1份,欲证明方小牛死亡的事实。4、协议1份(复印件,被告加盖指印),欲证明:①张前富承认2008年9月14日,方小牛在从事其雇佣活动中受伤死亡;②方小牛的医疗费、丧葬费已由被告承担;③本协议的内容原告不知情,也未经原告同意和追认;④退一步讲,该协议也明显显失公平。被告辩称,方小牛系被告亲戚,方小牛给被告做事有时是被告叫来的,有时是其自己来的,被告也不支付报酬。那天被告没有叫方小牛来,是其自己来的。用车推砖块的路是窄,车子是可以推的,被告对方小牛说过不让其推砖块。方小牛以前在杭州被车子撞过,头脑不是很清楚,做事是可以做的。那天方小牛吃中饭喝了半碗白酒,推车时车坠落到距路面2米多深的沟里,人也摔下去了,后送到大市、汾口、杭州等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方小牛从受伤到死亡,被告总共付了医疗费26000多元,丧葬费10000余元,将近40000余元,是直接付给医院或相关单位的,这40000余元不包括方小牛本人农保卡报销的部分。被告认为,方小牛与两被告没有约定一方提供劳务,一方给付报酬,工作时间也没有限定,不存在雇佣关系。方小牛给被告建房推砖块是基于亲戚之间的相互帮忙,是其自愿的,且事后双方已经签订协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比照证据的规定,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分析认定如下:原告的证据1、3,被告无异议,依法予以认定。证据2,有原告的证据4佐证,予以认定。证据4,真实性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被告提出不能证明方小牛与被告之间有雇佣关系的异议,因该异议只是其对证据内容的理解,不影响本院对该证据中事故事实部分的认定,故证据4中事故事实部分予以认定,其余不予认定。综合上述证据的证明力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方彩全有方小牛(1964年11月28日出生)等四个儿子,被告方国妹的母亲与方小牛的父亲系亲兄妹,两被告系夫妻。2008年9月两被告建新房,被告曾叫方小牛去做事。同年9月14日,方小牛为被告建房推砖块,推车的路比较窄,但方小牛仍急着推车,后连人带车一起坠落到距路面2米多深的沟里。方小牛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8年9月20日死亡。方小牛的抢救治疗费,除由方小牛的农保卡在医院报销部分外,尚有18000元,以及丧葬费10000元,已由两被告付清。本院认为,方小牛为两被告建房推砖块,原告主张系从事被告的雇佣活动,因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向方小牛支付劳务报酬,故该主张不能成立。方小牛与被告之间的关系系基于亲戚之间的相互帮忙,即帮工关系。两被告作为被帮工人,对方小牛的帮工没有明确拒绝,方小牛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陈述方小牛推砖块过程中,被告家砖工催的比较紧,可见方小牛推车速度比较快,但原告并不能证明其推车速度快系被告家砖工催得紧所造成。方小牛在推砖块过程中,因推车的路比较窄,其就应注意采取减慢推车速度等办法确保安全,但其没有尽到这些一般人能尽到的注意义务,故对自身所受损失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所提事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的主张,因该协议非原告本人所签,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对该协议表示了同意和追认,故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方彩全因方小牛死亡的合理损失:死亡赔偿金165300元、近亲属办理丧事的误工费462.9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0936.50元、抢救治疗费18000元、丧葬费10000元,合计214699.46元,由被告张前富、方国妹赔偿128819.68元。二、被告张前富、方国妹赔偿原告方彩全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上述一、二两项合计,被告张前富、方国妹共应赔偿原告方彩全各项损失158819.68元,扣除被告张前富、方国妹已支付的抢救治疗费18000元、丧葬费10000元,余款130819.68元,被告张前富、方国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方彩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0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被告张前富、方国妹负担1365元,原告方彩全负担9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5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余建军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沁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