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江山市自强化工厂与嘉兴市银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山市自强化工厂,嘉兴市银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江山市自强化工厂。投资人:朱文。委托代理人:张红艳、黄丽旦。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嘉兴市银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宝代表人徐鸣,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江山市自强化工厂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嘉兴市银城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08年2月25日作出的(2007)善民二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中,再审申请人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山市自强化工厂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志乡审 判 员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陈建刚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金傅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