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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商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周志根与袁宪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根,袁宪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224号原告:周志根。委托代理人:韩杰、周晓。被告:袁宪浩。委托代理人:邬春校。原告周志根诉被告袁宪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7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倪英独任审判,于2009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志根的委托代理人周晓、被告袁宪浩及其委托代理人邬春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06年3月12日被告因支付他人款项需要向原告借款42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承诺于2007年年初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2000元支付自2007年1月1日至实际还款日止,按贷款利率年息7.665%计算的贷款利息(其中至2009年1月1日利息6438.6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被告借款事实提交了被告出具的借据一张。被告辩称:本人从未向原告借款,至于原告提交的借据是本人向浙江森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森禾公司)承包工程期间向该公司的借款,借款金额62000元,该款已在后来的工程款结算中一并处理。本案不能排除原告与森禾公司恶意串通诉讼的可能性。被告为证明本案原告提交的借条是被告向森禾公司所借的事实提交了下列证据:1、录音资料二份,其一,证明被告与森禾公司的出纳葛英杰通话录音,葛英杰表示对于借据如何到原告手中其不知情;其二,被告与原告通话,质问本案诉讼的借款是怎么回事,原告表示要被告找其律师。2-⑴、(2008)杭西民三初字第1555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袁宪浩诉森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准许袁宪浩撤诉。2-⑵、和解协议及结算明细复印件各一份,证明(2008)杭西民三初字第1555号的双方当事人和解及算账情况,其中和解协议载明袁宪浩向森禾公司工程部借款不用归还。借款金额未记载。结算明细中记载借款64700元实际62000元。原告提交的借条,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是出具给森禾公司的。本院认为,该证据具有真实有效性。被告提交的证据1录音资料,原告认为对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与葛英杰通话的录音,葛英杰陈述的内容性质属证人证言,证人未到庭作证,不合法证据的形式要求。与原告的通话录音并不能证明被告的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异议成立。被告的证据2,原告对其中的民事裁定书、和解协议无异议,结算明细上记载的借款金额与本案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不一致,不具有证明力。退一步讲即便借据是原告从森禾公司拿来的也是债权转让问题。本院认为,证据2是否与本案有关联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评判。综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对证据的认证,本院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2006年3月12日被告以借款人身份出具了借据一份,载明:借款人袁宪浩用途机械费,金额肆万贰仟元正。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主张权利的借据,债权人是否是原告?从借据记载内容来看没有载明谁是债权人。从常理推断,谁持有借据谁就是该借据的债权人。原告持有借据,被告否认原告是债权人,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义务。被告举证的证据仅能证明其与森禾公司之间存在纠纷的事实,并不能证明森禾公司是本案借据的债权人。因此,原告主张与被告存在借贷关系成立,双方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双方约定在2007年年初归还并无证据证明,借据对借款期限也未作约定,借款人应在债权人催要后的合理期间内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之请求应予支持,借据对利息未作约定,视为无息借款。原告主张的利息缺乏根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袁宪浩归还周志根借款4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周志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1元减半收取505.50元,由周志根负担67.50元、袁宪浩负担4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出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诉讼请求交纳。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银行:工行湖滨分理处)。审判员  倪英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