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海宁××蜜胺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蜜胺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91号原告:海宁××蜜胺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浙江省××昌盛中路××楼。代表人:杨××。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楼。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蜜胺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2月16日,以被告已经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蜜胺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对被告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10元,减半收取2105元,由原告海宁××蜜胺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担。代理审判员 柯盛华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海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