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大执字第00035-1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汪永松与王子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永松,王子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大执字第00035-1号申请执行人:汪永松被执行人:王子贞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民法院(2009)大民一初字第001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王子贞在中国建设银行淮南洛河支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乃光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穆伟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