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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桐民二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嘉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嘉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桐民二初字第185号原告: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颜××。委托代理人:魏××、胡××。被告:嘉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镇××河西××号。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原、被告庭外和解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948元,减半收取4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永良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