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桐民二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嘉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嘉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桐民二初字第185号原告: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颜××。委托代理人:魏××、胡××。被告:嘉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镇××河西××号。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原、被告庭外和解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948元,减半收取4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永良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