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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德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谢××与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民初字第180号原告谢××。被告翁×。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谢××负担。审 判 员  钱慧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沈永良民事案件审结报告案号:(2009)德民初字第180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立案日期:2008.12.29结案日期:2009.1.16适用程序:简易原告:谢××被告:翁×简要案情:原告谢××芳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意见: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谢××负担。备注:承办人:书记员沈永良审批意见:同意归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