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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海商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关××与海宁××××钢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海宁××××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205号原告:关××。被告:海宁××××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区安澜路。法定代表人:盛××。本院在审理原告关××诉被告海宁××××钢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负担。审判员  朱美娟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祝园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