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关××与海宁××××钢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海宁××××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205号原告:关××。被告:海宁××××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区安澜路。法定代表人:盛××。本院在审理原告关××诉被告海宁××××钢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负担。审判员 朱美娟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祝园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