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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建商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与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513号原告:徐×。被告:戴××。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09年2月6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7元。但原告未按期交纳,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赖梅君人民陪审员  蔡国根人民陪审员  徐利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军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