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凤民一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20-04-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1、李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1;李某3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凤民一初字第232号 原告刘某,男,1989年11月1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李远山,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1,又名李某2,女,1995年9月21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凤台县。 被告李某3(系被告李某1的父亲),男,1962年8月1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刘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许 波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忠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