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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凤民一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20-04-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1、李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1;李某3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凤民一初字第232号 原告刘某,男,1989年11月1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李远山,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1,又名李某2,女,1995年9月21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凤台县。 被告李某3(系被告李某1的父亲),男,1962年8月1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3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刘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许 波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忠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