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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章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绍越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1990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1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0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21日晚上10时左右,被告人章某在绍兴市区府山西路光华担保公司,采用爬梯、撬锁等方法,进入该公司经理办公室内,窃得价值人民币6398元的索尼vcn-gr15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600元的诺基亚6708型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315元的三星x619型手机1只,合计价值人民币7313元。2008年12月30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章某在绍兴市区辕门新村西区6幢504室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赃物索尼笔记本电脑1台、三星手机1只已被追回归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章某于1990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1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2月1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表异议,并由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人俞某、徐某、阮某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章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某在案发后能自愿认罪,所窃大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妙兴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