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毕董庭与张玉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董庭,张玉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404号原告:毕董庭。被告:张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毕董庭诉被告张玉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毕董庭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毕董庭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英英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