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方保与浙江升达建设有限公司、施俊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方保,浙江升达建设有限公司,施俊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34号原告胡方保,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阳城县椿铺镇龙堂村。委托代理人程剑锋,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升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滨江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费,董事长。被告施俊飞,项目经理,住义乌市赤岸镇横街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方保诉被告浙江升达建设有限公司、施俊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方保在本院通知其预交诉讼费用的预交期内既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金 子丰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建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