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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浦江亚太肠衣有限公司与楼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江亚太肠衣有限公司,楼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82号原告浦江亚太肠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亚太大道568号。法定代表人XX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海莹,浙江弘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国军,成年,村三区45号。委托代理人杨海鸿,浙江天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浦江亚太肠衣有限公司与被告楼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国振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金海莹与被告委托代理人杨海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07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借期十天。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该笔借款,但被告均不予归还。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07年2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法院判决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答辨称:借款事实,要求免掉利息,分期归还。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及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2007年1月26日由被告楼国军出具的借条一份。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在诉称中所陈述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楼国军尚欠原告浦江亚太肠衣有限公司借款150000元事实清楚,被告理应及时如数归还,拖欠不还系民事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楼国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浦江亚太肠衣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逾期贷款利率偿付自2007年2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楼国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银行:农行金华市分行营业中心,汇入帐号:69×××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黄国振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江 帆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