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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秀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邱××与鉏××管辖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116号原告:邱××。被告:鉏××。本院受理原告邱××诉被告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在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居住及经营纺织品已达4年之久,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交的暂住证及房屋租赁协议等证据材料,可证明虽然被告户籍所在地为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但其经常居住地为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根据相关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即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鉏××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福宇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卢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