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一初字第32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于振兴与被告秦惠荣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碑民一初字第326号原告于某某,男,194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秦某某,女,194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某某承担。审判员 蹇 霞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迎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