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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俞××与蔡××、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蔡××,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146号原告:俞××。被告:蔡××。被告:梁××。本院在审理原告俞××诉被告蔡××、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预缴期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缴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伟东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常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