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玉商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贵正与高全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贵正,高全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510号原告陈贵正,环县芦浦镇红山村漩兴路83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忠法,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全华,环县清港镇下湫村砖瓦厂边4号。原告陈贵正与被告高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贵正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高全华所有的浙J×××××奥迪轿车,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贵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告高全华所有的浙J×××××奥迪轿车的转让、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袁湘裕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丰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