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09-02-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海信于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州锦山排前铸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信于钢铁发展有限公司,湖州锦山排前铸件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322号原告:上海信于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真南路4278号。法定代表人:朱念朝,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州锦山排前铸件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东林镇泉心村。负责人:陈锦章,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信于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锦山排前铸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信于钢铁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锦山排前铸件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7元,由原告上海信于钢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建平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娥 更多数据: